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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规章制度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合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9日 20:36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东秦校〔20136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合同管理,规范签约行为,确保学校资源、资金和资产安全,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以学校名义与其他法人、自然人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所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学校的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通过合同损害学校利益。

  第四条学校合同管理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审批的制度。

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

  第五条学校的合同按照内容一般可分为教育合作类合同、经济类合同、人事管理与劳动聘用类合同、科研项目类合同。

  第六条教育合作类合同是指学校与校外单位开展合作办学办班、联合创建培训基地、共同进行人才培养过程中所签署的合同。

  该类合同主要包括合作办学合同、合作办班协议、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协议、校企合作协议、联合培养合同、委托培养合同等。

  第七条经济类合同是指学校在对外从事经济活动过程中签署的,以经济交往和资金给付为主要内容的合同。

  该类合同主要包括采购合同、工程合同、服务合同、承包经营合同、借款合同、投资合同、担保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融资建设合同、捐赠合同、赞助合同等。

  第八条人事管理与劳动聘用类合同,包括人事管理合同和劳动聘用合同两种。人事管理合同是指学校与社会人才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签署的,有关人事管理方面的各类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是指学校与在编教职工、非事业编制人员签署的,证明学校与之存在劳动聘用关系的合同。

  人事管理合同包括人事代理协议、劳务派遣协议等;劳动聘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

  第九条科研项目类合同是指学校及其教职工在申请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工作、进行成果转化等科研活动过程中对外签署的各类合同。

  该类合同主要包括横向技术合同、纵向科研课题合同等。

第三章 合同的归口管理与职责

  第十条学校的合同按照分类进行归口管理:

  (一)教育合作类合同由教务处进行管理;

  (二)经济类合同由监察审计处进行管理;

  (三)人事管理与劳动聘用类合同由人事处进行管理;

  (四)科研项目类合同由科技处进行管理。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合同管理的责任人。

  第十一条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主要包括合同签订指导、内容全面审定、履行过程监督检查和合同归档等。

  第十二条教育合作类合同管理的具体职责:

  (一)立项与起草阶段

  教务处应审查合同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与合理性,合同订立是否符合政策要求和学校发展需要,对起草合同的注意事项和风险进行提示。

  (二)审批与签订阶段

  教务处应就合同内容是否全面、具体、合理及合同条款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指导合同签署部门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要求审批,指导合同签署部门做好签订、留存工作。

  合同内容涉及到多个职能部门的,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会签。

  (三)履行阶段

  教务处应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合同文本中涉及的双方权利义务、款项结算、履行期限等内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变更、转让、解除等异动情况及时掌握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

  (四)归档阶段

  教务处应按照学校关于档案管理的文件规定,于年终时对教育合作类合同进行归档。教务处应指导合同签署部门做好合同的使用和存档备查工作。

  第十三条经济类合同管理的具体职责:

  (一)立项与起草阶段

  监察审计处应审查合同立项情况,重点检查资金来源是否已经落实,是否按照要求履行了招投标程序,并就示范文本的选择和风险进行提示。

  (二)审批与签订阶段

  监察审计处应对合同文本格式是否符合规范、合同的必要条款是否具备、内容是否合理合法及合同订立的程序及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对相应的风险进行提示,指导合同签署部门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要求审批,指导合同签署部门做好签订、留存工作。

  财经处对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学校有关财经规范和财务管理规定、合同款项支付是否有经费来源保障、资金结算、付款方式、预付比例是否合理进行审查,并对相应的风险进行提示。

  (三)履行阶段

  监察审计处可会同财经处、资产处共同做好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合同文本中涉及的双方权利和义务、履行期限、验收标准、结算方式、质保期等内容的履行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变更、转让、解除等异动情况及时掌握,对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书面签证、往来信函等文字材料及时、妥善地做好收集、整理和保存工作,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

  (四)归档阶段

  监察审计处应按照学校关于档案管理的文件规定,于年终时对经济类合同进行归档。监察审计处应指导合同签署部门做好合同正副本的分发、使用和存档备查工作。

  对标的物需要验收的,合同签署部门应提供合同副本给资产处。

  第十四条人事管理合同管理的具体职责:

  (一)立项与起草阶段

  人事处应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审查人事管理合同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与合理性,合同订立是否符合政策要求,对起草合同的注意事项和风险进行提示。

  (二)审批与签订阶段

  人事处应就人事管理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进行审查,并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要求审批,同时做好签订、留存和归档工作。

  合同内容涉及到多个职能部门的,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会签。

  (三)履行阶段

  人事处应监督检查人事管理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合同文本中涉及的双方权利义务、款项结算、履行期限等内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变更、转让、解除等异动情况及时掌握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

  (四)归档阶段

  人事处应按照学校关于档案管理的文件规定,于年终时对人事管理与劳务聘用类合同进行归档。

  第十五条劳动聘用合同管理职责依人事处相关文件处理。

  第十六条科研项目类合同的管理职责依科技处相关文件处理。

  第十七条各类合同履行完毕,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做好归纳总结,对需要续签的合同,应在合同履行期限截止前提示原合同签署部门做好续签工作。

  第十八条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时如需法律顾问参与,可由监察审计处负责协调处理。

  第十九条合同签署部门是指由校长授权代表学校签订合同的部门,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送审、报批、签订和履行。合同签署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合同工作。

  第二十条学校各部门和教职工个人,未获得校长书面授权委托的,一律不得以学校或校内部门、教职工个人的名义对外签署合同。

  第二十一条合同正本、副本份数按照需要确定,正、副本应当区分清楚。合同正本应有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用于档案室存档和财经处付款。

第四章 合同的订立程序

  第一节 合同的立项与起草

  第二十二条凡列入年度预算或不涉及资金使用的项目,可直接进行合同立项。凡未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在落实资金来源后方可立项。

依规定需进行招标的,应先招标后再进行合同立项。

  第二十三条合同立项一般由合同签署部门办理。

  第二十四条立项后,合同签署部门负责合同的起草。合同签署部门应从维护学校权益出发,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委托代理权限,并对合同条款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起草合同,国家或学校有统一示范文本的,应参照示范文本进行。起草合同要求基本内容齐全,条款明确、具体。

  合同的基本内容包括:当事人名称(姓名)和住所,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酬金及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验收的方式、标准,合同相对方的各种承诺及优惠条件,所有权归属,知识产权保护,履行期限、地点及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起草合同时,可依上述内容进行增删。

  第二十六条教育合作类合同的起草可由团委、人事处、教务处、社会科学研究院、各学院等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经济类合同的起草:

  (一)物资采购合同的起草由预算执行部门负责;

  (二)图书、期刊、馆用数据资源采购合同的起草由图书馆负责;

  (三)教材代购合同的起草由教务处负责;

  (四)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的起草由发展规划处负责;

  (五)安保服务合同的起草由保卫处商人事处负责;

  (六)保洁服务合同的起草由后勤管理处商人事处负责;

  (七)委托招标服务合同的起草由资产处负责;

  (八)委托审计服务合同的起草由监察审计处负责;

  (九)电梯维保服务合同的起草由后勤管理处负责;消防维保服务合同的起草由保卫处负责;其他设备在质保期结束后需另行签订延长维保服务合同的起草,由设备使用部门负责;

  (十)承包经营合同的起草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十一)借款合同、投资合同、担保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起草由财经处负责;

  (十二)融资建设合同的起草由发展规划处负责;

  (十三)接受捐赠和赞助合同的起草由接受部门负责;

  (十四)对外进行捐赠和赞助合同的起草由财经处负责。

  第二十八条 人事管理与劳动聘用类合同的起草由人事处负责。

  第二十九条科研项目类合同的起草由科技处负责。

  第二节 合同的审批与签订

  第三十条学校合同的审批级别分为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和分管校领导审批两个级别。下列情况由党政联席会议审批:

  (一)教育合作类合同中的合作办学合同;

  (二)经济类合同中的借款合同、投资合同、担保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融资建设合同和预算外标的金额100万以上的合同;

  (三)分管校领导认为可能会对学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合同。

  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他合同,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党政联席会议审批的合同,审批前应经法律顾问审查。党政联席会议审批通过后,由分管校领导审签。

  第三十一条合同起草完毕,经部门负责人初审后方可送归口管理部门审定。审定通过后方可按权限进行审批。

  第三十二条送归口管理部门审定时,应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一)合同审批表(附件1);

  (二)合同对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能证明其具有履约能力和资质的相关资料。

  经济类合同送审时,还应提供证明资金来源已落实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对需由党政联席会议审批的合同,还应提供正式的申请报告和法律顾问的审查意见。报告应对合同签订的背景情况、合同相对方的资信情况、利弊分析、风险评估等相关情况予以详细说明。

  第三十四条合同经审定后需要修改的,合同起草部门应根据归口管理部门的修改建议,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并送归口管理部门另行审定。

  第三十五条合同审批通过后,由合同起草部门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

  经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的合同方正式生效。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三十六条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履行部门应加强对合同履行过程关键环节的跟踪管理,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事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督。

  经济类合同的履行情况,资产处、财经处也应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对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签署部门和人员应立即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对方,并及时将出现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向归口管理部门和分管校领导汇报,积极采取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

  第三十八条合同履行完毕,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规定的,一般应以标的交清、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问题为准。

  第三十九条财经处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方可办理资金结算。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经处有权拒绝付款:

  (一)付款资料不齐全或审批手续不齐备的;

  (二)票据记载信息、票据签章与合同不一致的;

  (三)按财经制度要求,财经处存疑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变更、转让或解除等异动情况,合同履行部门应就发生异动情况的理由、涉及到的条款及事项、履行期限、与原合同的关系等写出书面说明报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按原合同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后方可进行变更、转让或解除。

第五章 合同管理的纪律

  第四十一条校内各部门禁止使用本部门印章对外签订合同。未经授权私自签订合同造成学校损失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如因把关不严造成损失应承担责任,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责任。

  合同履行部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失职、渎职或者以权谋私,损害学校利益的,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三条合同内容涉及学校秘密的,有关人员应该严格保守合同秘密。当事人违反保密义务,造成学校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科技处、人事处有具体规定的,可按照规定办理;无规定的,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担保合同”的管理办法》(东秦校字〔200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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