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规章制度 >> 正文
规章制度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校名校标校誉管理办法(东秦校〔2019〕21号)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24日 13:49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东秦校〔2019〕21号

 

关于印发《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校名校标校誉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为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中校名、校标及校誉的管理,规范校名、校标及校誉的使用,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学校制定了《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校名校标校誉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     

2019719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校名校标校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中校名、校标及校誉的管理,规范校名、校标及校誉的使用,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东秦”“NORTHEASTERN UNIVERSITY AT QINHUANGDAO”“白山黑水与长城”校标图案,是学校合法拥有的校名、校标;学校主要标志物的名称及图形使用权、直接和间接拥有的各种服务标记、有声望的重点单位及人物的名称及代表物是我校合法拥有的校誉,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校名、校标及校誉承载着学校名誉,是学校的无形资产,学校办公室代表学校对校名、校标及校誉进行归口管理,校名、校标及校誉的使用实行审查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 全校师生应当自觉维护学校校名、校标及校誉的权益,发现侵害校名、校标及校誉的情况,积极向学校办公室报告。

 第二章  校名校标及校誉申请与使用

第五条 对校名、校标及校誉的使用是指学校所属部门或个人,以利用校名、校标及所承载的学校名誉、信誉、信用等具有社会影响力的无形利益为目的,对外使用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字样及图案从事以下活动:

(一)申请成立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进行国家计划外办学活动;

(三)建立教学、科研、实践基地;

(四)从事投资、参股等经营性活动;

(五)进行营利性质的文化交流、科技合作;

(六)其他各种类型的对外合作活动。

第六条 学校师生在日常职务行为或非商业性、非经营性活动中使用校名、校标及校誉仅用以表明身份的,视为自动获准授权使用。学校资助或授予的个人荣誉和称号,未经学校许可,不得做营利性使用;用于非营利性使用的,不得损害学校名誉。

第七条 使用校名、校标及校誉应当履行申请程序,填写《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校名校标校誉使用申请表》(见附件),报学校办公室。

第八条 学校办公室对所申请校名、校标及校誉使用的必要性、可行性与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该项审查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涉及金额较大、范围较广、方式较为特殊的,审查期限适当延长。

第九条 经过学校办公室初步审查后,依据《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商业用途、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相关事项上报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进一步审批。审批通过的,对无形资产作出价值评估,实行有偿使用。所得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十条 学校对参股各类公司、企业冠用校名进行严格控制。拟新成立法人、非法人组织并以学校校名全称或简称冠名的,应当经过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通过后按《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向东北大学或教育部报批或报备。对于上述情况申请部门还须提交以下文件并对冠名情况进行专门说明:

(一)拟成立单位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资料;

(二)投资合作协议及公司章程;

(三)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学校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三章  校名校标及校誉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对外合作中涉及校名、校标及校誉使用的,应当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载明使用范围、期限、终止条件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上述合同或协议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进行报批前,需办理校名、校标及校誉使用申请。校名、校标及校誉使用申请获得最终批准作为合同生效的必备条件。

第十二条 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未经批准不得约定涉及学校校名、校标及校誉使用权之内容。学校签约人及合同执行负责人有义务告知和监督合同相对人不得擅自使用学校校名、校标及校誉进行其产品或服务的宣传活动。

第十三条 经学校批准冠用“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东秦”等名称的企业、机构、团体,有自行利用校名、校标及校誉进行宣传之权利,但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执行学校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校名、校标及校誉所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由学校法制办公室在商标局核定服务项目的部分类别中进行注册,具体权属范围以实际注册为准。

第十五条 使用部门应当在批准的方式、范围、期限内使用,且不得将校名、校标及校誉再授权其下级部门或个人使用。

第十六条 学校办公室定期对校名、校标及校誉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统计、清理,建立管理台帐。对校名、校标及校誉擅自使用或使用不善导致学校权益损害的,依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问责相关责任人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学校校名、校标及校誉的使用产生纠纷的,由学校法制办公室依法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719日起施行。

 

    附件: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校名校标校誉使用申请表

上一条: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合同管理办法(东秦校〔2019〕47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