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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试行)(东秦校〔2019〕48号)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24日 13:58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东秦校〔201948

 

关于印发《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法律事务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      

20191227日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推进依法治校,维护学校合法权益,规范学校法律事务管理,优化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与学校权利、义务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事务。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合同管理,诉讼、仲裁案件的处理,法律事务咨询以及学校治理过程中的有关法律事务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法律事务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法律事务工作。学校其他部门按照规定和学校授权,结合部门职责范围和业务分工做好相关法律事务工作。学校聘任专职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协助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和咨询。

第五条 学校法制办公室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学校法律事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工作;

(二)负责对拟提交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等重要校级会议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保障校内规章制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三)负责为学校权益纠纷和法律诉讼提供法律服务;

(四)负责清理校内规范性文件,向学校提出重新制定、修改或废止的建议;

(五)负责对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协议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并对学校各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六)负责学校法律顾问的聘用管理和工作协调;

(七)负责受理各部门基于职能范围内的相关法律、政策、法规方面的咨询;

(八)负责法律事务相关材料的存档;

(九)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按照学校委托和授权做好各项法律事务工作,具体包括:

(一)根据学校授权,对外代表学校进行具体业务洽谈;

(二)根据学校授权,负责签订和执行有关合同,并按照学校规定,将有关合同等事项提交校内负责部门进行会审、风险评估等内控程序;

(三)负责办理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诉讼或非诉讼纠纷案件;

(四)负责办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各部门要加强法律事务管理并做好监督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法律事务的直接责任人。同时,各部门要指定1-2人作为本部门法律事务的承办人。承办人要求为学校在编在岗人员,具体负责部门内部法律事务。

第三章  授权委托

第八条 除学校法定代表人外,未经学校依法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或部门名义对外签署合同或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第九条 学校授权委托书由学校签发,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制办公室负责登记并做好备案。

第十条 授权委托书应当根据所办理事项的具体情况,写明下列内容:

(一)被授权人姓名、职务、所在部门或单位;

(二)委托事由;

(三)委托权限;

(四)委托起止时间;

(五)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受托人必须尽职尽责,维护学校权益,及时向学校报告委托代理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规范和完善对各类合同全过程的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合同管理体制。具体管理按照《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合同管理办法》(东秦校〔201947号)执行。

第五章  诉讼、仲裁案件的受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诉讼、仲裁案件是指涉及学校及师生合法权益,应当依法进行起诉、应诉、申请仲裁等相关事务。

第十四条 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可直接参与法律诉讼、仲裁案件,其他部门或个人以学校名义参与法律诉讼、仲裁案件的,必须经校长同意并签发授权委托书,具体事宜由学校法制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十五条 与学校相关的诉讼、仲裁案件, 经学校授权委托,根据业务性质由涉案部门具体承办,包括组织调查取证、法院应诉等环节。法制办公室予以协助办理,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 学校在年度财务预算中预留法律诉讼、仲裁事务经费,由法制办公室进行管理,按照学校财务相关规定使用。

第十七条 案件需要聘任法律事务代理人的,要本着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原则进行聘任,原则上由学校常年聘任的法律顾问担任。根据案件需要,应当聘任其他律师进行案件代理的,由涉案部门报分管领导批准,并报学校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法院、仲裁机构送达的涉及学校权益纠纷的诉讼、仲裁案件,统一由法制办公室签收、登记。各部门予以签收的,必须于签收2日内报法制办公室。法制办公室报分管领导阅示,根据领导批示意见指导涉案部门开展应诉工作。

第十九条 以学校名义提起的诉讼、仲裁案件,需由涉案部门就纠纷产生的时间、地点、主体、起因、经过、后果等情况形成报告,会同法制办公室形成初步解决方案。方案由涉案部门报分管领导审议,重大案件须提报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根据审议结果明确解决方案,涉案部门在法制办公室协助下按照明确的解决方案对案件进行办理。

第二十条 诉讼、仲裁案件办理过程,承办部门要按照维护学校及师生合法权益的原则,认真收集和保存案件有关资料,及时将案件进展情况向分管领导或学校主要领导汇报。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当向学校做专项汇报。

第二十一条 案件终结,承办部门要会同法制办公室对案件产生的原因及办理结果做出分析,形成案件分析报告,并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规定做好立卷工作。立卷材料及时移交法制办公室,由法制办公室统一归档。

第二十二条 依法应予以“协助执行”的案件,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应予以协助执行,不得推诿。因故无法执行或者暂时不能执行的案件,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说明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及诉讼、仲裁案件承办人对涉密案件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涉密案件是指依法不适宜公开审理的案件及学校采取保密措施的案件。

第六章  文件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规范性文件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校内各部门草拟的学校规范性文件,包括章程、规章、制度、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在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通过前,应进行专门的合法性审查,防范法律风险。

第二十五条 学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等相抵触,是否与上级、本级有关政策、文件、制度不一致;

(二)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是否与学校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五)是否进行公示、专家咨询论证、征求意见等环节;

(六)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七)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合法性审查采取自审与他审相结合的办法。文件起草部门应就文件的内容,对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合法性审查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学校法制办公室从法律层面进行复查,出具合法性意见。

第七章  法律咨询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进行法律咨询的范围和内容必须与部门业务和职责相关。

第二十八条 法律事务咨询前需填写《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法律事务咨询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见附件1)。申请单上写明申请部门,申请法律事项,由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第二十九条 法制办公室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进行法律意见回复。在规定期限内将《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法律咨询意见书》(简称“意见书”)(见附件2)返给申请部门。

第三十条 学校法制办公室对申请单进行编号,并做好申请单和意见书的存档工作。同时,定期对学校各部门咨询的法律事务进行整理、归纳、总结,为学校规避相关风险提供依据。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在具体工作中

要增强依法办事的意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由学校对直接责任人或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造成损失的,由学校按其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的大小分别给予不同的处分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一)法律意识淡薄,对涉及法律风险的事项,未经法律咨询和调查研究擅自作出决定,给学校造成损失和不利影响的;

(二)接收法律文书后不及时报法制办公室,致使未能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三)对承办仲裁、诉讼案件消极对待、推诿责任,产生不良后果的;

(四)对诉讼、仲裁案件中需要提供的证据留存不利,或故意销毁重要证据,以及故意或重大过失向对方提供重要证据,直接影响仲裁、诉讼案件结果的;

(五)故意或重大过失贻误时机,致使仲裁、诉讼案件超过时效或法定期间,无法主张权益的;

(六)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七)应予追责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部门(单位)应依法自主管理法律事务,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11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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