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秦校〔2024〕4号
关于修订《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厉行勤俭节约,规范学校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根据《国管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管资〔2023〕22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财厅函〔202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该办法已经合法合规性审查,请遵照执行。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
2024年3月4日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遏制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中各类违纪现象的发生,同时,规范学校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巩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成果,有效保障公务活动,降低公务用车成本,根据《国管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管资〔2023〕22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财厅函〔202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经核准保留配备的,经教育部及东北大学批准,以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名义购置、接受捐赠的机动车辆,包括用于机要通信、应急处置、维修工程、治安巡逻、医疗救护、生活环卫、校区间交通、教学科研业务等用途的车辆。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购置或接受捐赠的公务用车属于学校使用的国有固定资产,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归口管理。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购置公务用车的计划编制、账目管理、报表统计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五条 学校公务用车的购置与租赁,必须遵循总额控制、经济适用、节能环保、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用于机要通信的工作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业务用车和用于应急等公务的工作用车以及其他按规定配备的车辆,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第八条 学校购置的公务用车,需根据学校批准的购置计划纳入年度预算统一安排。购置公务用车的计划和预算需经东北大学报教育部、财政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各部门、各学院因公务活动需要用车,应优先考虑使用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确需租赁社会车辆时,应选择从学校定点车辆租赁公司中租用,产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在相应的部门或项目经费中作为市内交通费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异地办理公务,应尽量使用公共交通工具,避免公务用车长途行驶。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回校停放制度,完成公务任务后应及时回校,不得随意在校外停放过夜。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停驶。
第十三条 驾驶员要遵守法律法规,文明驾驶,安全行车,切实加强车辆的安全使用和运行维护工作,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的车辆违章由驾驶员自行处理。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该严格控制、从严审批租用车辆,除用于保障校区间日常通勤需求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实行“一事一租”,不签订长期固定期限租车合同。
第十五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评估意见后,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应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十七条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十八条 公务用车的配置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东秦校〔2019〕2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