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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管理办法(东秦办〔2024〕6号‍)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24日 14:31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东秦办〔20246

 

关于印发《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

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强化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确保学校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运转,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该办法已经合法合规性审查,并经2024年第17次党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     

2024613日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

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使用范围及情形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外出是指离开秦皇岛市(以下简称“离秦”)1天以上的情况,适用于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第二条在校历工作日期间,领导干部有以下情形,应履行请假备案手续:

1.因公外出开会、调研、培训、考察、出访、讲学、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巡视、审计等活动及其他社会活动的;

2.因就医或办理个人事务外出的;

3.其他原因外出的。

第三条 领导干部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期间外出,应履请假备案手续。

第二章  请假备案程序

第四条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外出,相互请假,并告知学校办公室。党委书记、校长同时外出,参照《中共河北省委教育工委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等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外出请假报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教工委〔202237号)要求,向省委教育工委书面请假报备,经批准后方可外出。

第五条 学校副校级领导外出须至少提前1分别向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请假,并向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机关部处及直属单位中层正职干部外出须至少提前1天向分管校领导请假,并向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各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外出,须至少提前1天相互请假,并向学校办公室备案;党委书记、院长同时外出须至少提前1分别向学校党委书记、校长、联系校领导请假,并向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机关部处及直属单位中层副职干部外出须至少提前1天向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学院中层副职干部外出须至少提前1天向本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请假。

第九条 对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的集体外出活动,由活动组织部门按照“谁组织、谁审批”的原则,至少提前1统一为外出的领导干部向业务归口的分管校领导请假,并向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请假内容包括事由、时间、外出期间工作安排等,通过“一网通办”平台—“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模块提交申请,由相关领导审批,学校办公室备案(中层副职干部无需学校办公室备案);外出结束后应及时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完成销假报备流程。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需及时口头请假报备并于外出当日通过“一网通办”平台提报。《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表》等同于《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因公出差审批表》,须作为校内因公出差报销材料。双肩挑中层正职干部使用科研经费报销时须附《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表》作为因公出差报销材料。

第十一条 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因特殊原因未按时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履行“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手续的,于返校后填写《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审批表》纸质版(见附件1),经相关领导审批,须作为校内因公出差报销材料,同时将《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审批表》纸质版报送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外出期间工作和相关纪律要求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书记外出期间,由校长负责学校各项工作。校长外出期间,由党委书记负责学校各项工作。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原则上不同时请假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同时请假外出的,应按照校领导班子成员排序顺序由下一位校领导主持学校各项工作。

学院党委书记外出期间,由院长负责全院各项工作。院长外出期间,由党委书记负责全院各项工作。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原则上不同时请假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同时请假外出的,须结合两人同时外出时间及学院实际情况等因素指定1名学院副职同志主持学院工作。

机关部处及直属单位正职外出期间,由部门副职或指定部门1名副职负责本部门各项工作。机关部处及直属单位正副职原则上不同时请假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外出的,须至少提前1天向分管校领导履行请假手续并向学校办公室备案。同时外出期间或部门无副职情况,须指定1名人员主持本部门工作。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要带头严格落实党规党纪要求和学校规定。外出期间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外出期间,因个人原因导致违法、违纪行为的,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离秦外出期间要妥善安排好相关工作,并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如因特殊情况逾期返回或改变行程,应立即向有关领导请示,取得同意后及时通过“一网通办”平台重新提报。确因特殊原因无法请示的,返回后要第一时间主动报告。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因公、因私外出未履行请假备案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学校将予提醒、函询或诫勉,对因擅离工作岗位造成工作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按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因私请假(含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及探亲假等)期间的工资津贴待遇按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工作的通知东秦办〔201613)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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