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规范我校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控决策风险,完善惩防体系建设,推动学校科学、快速、和谐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关于印发<东北大学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东大党字[2011]41号)《关于印发<东北大学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东大党字[2016]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时必须遵照以下原则:
(一)会议集体决策原则。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决策集体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
(二)依法依纪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国家法律法规。
(三)科学民主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民主集中制,优化决策流程,完善议事规则,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四)实事求是原则。对于“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尊重客观、符合实际,有利于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由学校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
(一)重大决策事项
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均属于重大决策事项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要决定、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学校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调整,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
3. 上报上级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及校内发布的重要决定、指示和重要文件;
4. 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问题及综合治理等方面的重要工作;
5.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6. 校长工作报告;
7. 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8. 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规划;
9. 学校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和调整;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组成和调整;
10. 学校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
11. 学校党政组织机构和学术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
12. 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对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13.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14.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申报或推荐;
15. 校级及以上重大表彰事项;
16. 专业技术职务和职员职级评聘、工资待遇、医疗、住房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7. 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18.校园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的重大事项和政策;
19. 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处理;
20.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
21.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22. 学校对外重大合同的审批、签订事宜;
23.校办产业开发、产权变更和校办企业改制;
24.学校重要资产处置(包括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
25. 学校资产清查和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26. 学校举债及债务归还;
27. 校园建设规划及调整;
28. 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29. 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均属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1. 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党代会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向上级推荐的市级及以上级别专家、优秀人才的确定;
2. 学校中层副职及以上干部任免、七级及以上职员的评聘、任免及推荐,及对中层副职及以上干部、七级及以上职员的党纪、政纪处分;
3. 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4. 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均属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1. 国家、省、市级等重点建设项目(如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等专项)的规划安排和决策实施;
2. 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3. 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4. 100万元及以上的重要设备或同类物资、服务、技术等的购置项目;
5. 500万元及以上的学校基本建设项目;
6. 100万元及以上的修缮项目;
7. 学校大型庆典、纪念活动;
8. 其它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均属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1. 预算内重大的资金用途变更调整;
2. 未列入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单项在50万及以上)和大额度支出;
3. 受赠大额资金及物件的使用方案及捐赠大额资金及物件事宜;
4. 其他需要学校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资金使用事项。
第五条 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资源配置、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并执行具体的议事规则。由学院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有:
(一)重大决策事项
凡涉及学院发展和教职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均属于学院重大决策事项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 按照学校的发展规划的要求,制定学院的发展规划、学科、专业与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等;
2. 学院的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
3. 学院对学校的年度工作建议;
4. 教学改革方案等重要事项;
5. 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
6. 学院内部重要资源配置;
7. 学院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领域等重要工作;
8. 安全稳定工作和突发事件的处理;
9. 考核与分配方案的制定与调整;
10. 年度预算及调整方案、决算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11. 学院师生中评选先进、推荐优秀、申报奖励、批评与处分等问题;
12. 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主要内容包括:
1.学院中层干部及内设办公室主任人选的推荐;
2.教学科研基层组织负责人(如专业教研室主任、所辖研究机构负责人等)的聘免等;
3. 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对学院发展规划、资源配置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均属学院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1.申报校级及以上重大建设项目方案;
2. 重大科研项目的申报、承接、组织、协调和推进;
3.对外合作与交流计划等;
4.院级大型庆典、纪念活动等;
5. 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学院党政负责人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均属学院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1.未列入学院财务预算,单项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资金款项的支出等;
2.学院年度预算内重大资金用途调整与变更。
3. 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六条 凡属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学校有关会议决策之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在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与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依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规定,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教职工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七条 校、院两级“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校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校级或院级党政一把手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按照相应议事规则提交相应会议。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决定人要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八条 校、院两级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进行。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列席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其他职能部门有关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根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第九条 校、院两级会议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事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党委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
第十条 校、院两级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及其意见、决策事项、决策过程、表决情况、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校、院两级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二条 校、院两级在集体讨论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议题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校、院两级在集体讨论决策时,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第十四条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学校按年度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向党委会报告。各分党委每年向校党委报告。校、院两级领导班子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学校定期对校、院两级领导班子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实施“三重一大”责任追究采取严格过错责任原则,严格区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与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应根据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及情节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3.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5.其他因违反“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部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