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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

2017-10-14 19:47:11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规范党委议事决策程序,保证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和《东北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会是中国共产党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学校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  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少数服从多数,由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策。

党委会委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委会议事决策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组织的重要指示、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确定贯彻落实的方案与措施;贯彻落实党代会决议,研究提请上级党委决策的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方面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讨论决定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学生工作、离退休工作、保密工作和综合治理等方面经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校园安全稳定工作,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审定重要奖惩事项。

(三)讨论决定校内各部门、群团社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重要工作及向党委请示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统一战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学校发展战略及规划;审议涉及学校全局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改革思路、指导方针和工作方案;审议校长工作报告。

(五)讨论决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讨论决定向上级组织发出的重要请示、报告,向校内基层组织发布的重要决定、指示、通知和其他重要文件;审议对外合作中的重要协议及其他重要文件。

(六)审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后勤保障、国际合作与交流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审议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审议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和调整。根据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意见,讨论决定学科专业的调整、增设和撤并;

(八)讨论决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问题;讨论决定学校中层干部的任免、考核、奖惩;讨论确定向上级推荐的专家、优秀人才及团队;审定七级及以上职员的评聘和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或推荐事项。

(九)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年度预算、预算调整、预算追加筹资方案以及决算方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年度基建计划;审定重要办学资源配置、重大资产处置和学校全资控股企业重大改革事项。

(十)讨论决定校长办公会提交的、校长提请审议的或其他必须由党委会决定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三章  会议的组织

第五条  党委会原则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大或紧急事项需要讨论决定的,可随时召开。

党委会会务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其他领导同志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八条  党委会组成人员为党委委员。不担任党委委员的校领导列席会议。学校办公室主任作为会议秘书列席会议并负责记录。根据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九条  党委会的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涉及教学、科研、社会服务、行政管理等方面重要工作议题,会前应听取校长意见。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会议讨论决策前,应经党委书记和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涉及干部任免的议题,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会议议题提报程序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有关会议议题提报程序的通知》(东秦办〔20167号)文件要求执行。党群工作应经分管书记同意并形成初步意见,行政工作应经分管校长同意并形成初步意见。规范性文件应事先经由法制办公室或委托法律专家审核。

党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议题相关汇报材料应提前三天提交至会议组织部门

第十条  对临时动议的议题、事先沟通不充分的议题、分管校领导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协商解决的议题不列入会议。

对已确定上会的议题,原则上分管校领导应保证时间参加会议,因特殊情况确不能参会的,相关议题应缓议。

第四章  议事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讨论议题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党委委员就相关事项作简要说明,列席会议人员可作必要的汇报,与会委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二条  党委会对决定事项进行表决时,赞成者超过党委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党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特殊规定的,依特殊规定办理。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三条  对于议事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五章  决议的落实与督办

第十四条  党委会应由专人整理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校长、党委书记先后审定,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分送党委委员和相关部门。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落实部门和负责人。

第十五条  党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党委委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决策实施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并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党委会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须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六条  学校办公室根据会议纪要向缺席委员和相关部门及时传达会议有关决定,跟踪督办决策落实情况。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反馈落实情况。会议重要决策事项的落实情况应每学期向党委会通报一次。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七条  落实请假制度。党委会参加人员应按时到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征得同意,对议题的意见或建议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党委会实行候会制度。除党委委员和固定列席人员,其他与会人员应按学校办公室的通知时间,在讨论相关议题时与会。

第十八条  实行回避制度。党委会讨论与党委委员本人或其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十九条  遵守保密制度。加强组织纪律,严格保密制度。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第七章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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