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秦校〔2019〕2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厉行勤俭节约,规范学校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遏制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中各类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教办〔2016〕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以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名义购置、租赁或接受捐赠的,在学校党务校务管理、教学科研工作中使用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生产服务性用车和教学科研业务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应急保障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生产服务性用车是指用于维修工程、治安巡逻、医疗救护、生活环卫、校区间交通等用途的生活服务车辆;教学科研业务用车是指在教学科研活动中使用的车辆。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购置的公务用车属于学校使用的国有固定资产,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归口管理。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购置公务用车的计划编制、账目管理、报表统计等有关工作。
第四条 公务用车的使用实行责任管理。一般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生活服务性用车和教学科研业务用车的使用管理由车辆所属部门负责。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五条 学校公务用车的购置与租赁,必须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 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第七条 学校购置或租赁公务用车,需根据学校批准的购置计划或签订的租赁合同纳入年度预算统一安排。其中,购置公务用车的计划和预算需经东北大学报教育部、财政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八条 一般公务用车主要保障学校重要公务活动、外事活动和机要通信、应急处置、现金存取等涉及安全事项的用车需求。
第九条 各部门、各学院因公务活动需要用车,应优先考虑使用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系统,确需租赁社会车辆时,应选择与学校签署过租赁协议的车辆租赁公司,产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在相应的部门或项目经费中作为市内交通费据实报销。
第十条 异地办理公务,应尽量使用公共交通工具,避免公务用车长途行驶。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回校停放制度,完成公务任务后应及时回校,不得随意在校外停放过夜。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停驶。
第十二条 驾驶员要遵守法律法规,文明驾驶,安全行车,切实加强车辆的安全使用和运行维护工作,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的车辆违章由驾驶员自行处理。
第十三条 教学科研业务用车应优先考虑从与学校签署过租赁协议的车辆租赁公司租赁,产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在相应的部门或项目经费中作为市内交通费据实报销。
第十四条 各类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细则。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监察审计处应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学校纪委应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十六条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十七条 公务用车的配置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