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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规则

2017-10-14 19:52:36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实施依法治校,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确保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东北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的范围包括:

(一)研究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路线、方针、政策的具体办法和举措;研究学校党委决议中需要行政班子贯彻落实的重要事项,讨论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办法和措施,进行工作部署;

(二)拟订和组织实施学校发展战略及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人才政策、重大人才工程计划、校内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基建规划、资源配置方案、重要协议和其他重要文件;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

(三)讨论决定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后勤保障、国际合作与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要事项,对其中需要由学校党委决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问题和事项,分别提请学校党委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或审议;

(四)讨论确定校长工作报告及其他需向学校党委、教职工代表大会提交的重要报告;

(五)讨论决定年度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就业方案;

(六)讨论决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相关奖惩;

(七)讨论决定年度人员补充计划;讨论决定拟聘和拟解聘人员;讨论决定聘用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和授予名誉学位及其他荣誉称号的人选;

(八)拟订和组织实施学校年度预算、决算方案、年度预算追加方案、预算调整方案、贷款申请、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资产处置事宜;

(九)听取各部门、单位的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各部门、单位请示中需协调解决或需校长批准的重要行政事项;

(十)审议或讨论决定校长认为需要讨论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和议题确定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大或紧急事项,经校长提出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当有急需讨论的事项且校长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校领导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学校领导。学校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会议主持人可依据议题需要确定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办公会议会务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

校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参加人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各分管校领导提出,校长确定。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

会议议题提报程序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有关会议议题提报程序的通知》(东秦办20167号)文件要求执行。会议议题形成前,分管校领导要与校长充分沟通。议题相关汇报材料应提前三天提交至会议组织部门。

第八条  会议议题事先须由分管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征求意见,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如按有关规定需由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研究讨论的议题,须提前进行。议题为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的,还须事先提交法制办公室审核。

第九条  对已确定上会的议题,分管校领导原则上应保证时间参加会议,因特殊情况确不能参会的,相关议题一般应缓议,如急需讨论的,经校长同意后可委托相关校领导。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不临时增加议题,确须紧急上会的议题,应会前征得校长同意。

第十条  对于分管校领导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协商解决的工作,原则上不作为议题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由分管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

第四章  议事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议题时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汇报,提出建议意见供校长办公会决策。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可由相关人员补充。

第十二条  参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认真讨论,主要领导一般应于末位发表意见。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做出决定。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须明确具体实施部门、负责人和完成时限。对于存在重大分歧或尚不成熟的议题应予缓议。

第五章  落实与督办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应由专人负责记录、整理、编发会议纪要工作。校长办公会议记录应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缺席人员、议题、讨论过程、结论意见等,会议记录经记录人、学校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连同《会议议题登记表》和议题材料一起存档备查。会议纪要一般应于会后1周内形成,报请相关校领导会签并报请校长签发后,分送校领导和相关部门,符合信息公开规定要求的要及时公开。

第十五条  对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各负责(牵头)部门应做出实施计划和工作方案,按决议要求落实,按时完成。校领导要按照分工进行督促检查,并加强协调与合作。执行过程中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如需变更、调整会议决定,应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根据本规则确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六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对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办、检查,及时跟踪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并向校长或分管校领导汇报。负责(牵头)部门应及时将落实执行情况和结果报学校办公室。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七条  落实请假制度。校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应按时到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议题的意见或建议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八条  实行回避制度。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和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切身利益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回避。

第十九条  遵守保密制度。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个人对讨论结果有不同意见应当场提出,一旦做出决定,要坚决执行。

第七章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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