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促进领导班子议事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提高领导学校科学发展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政治核心,支持学校行政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并发挥好监督保障作用;校长对学校的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学校党政要各司其职,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学校各项工作。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研究决定学校党政日常重要工作事项,加强党政工作沟通的会议。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主要内容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传达、学习上级主管部门的主要文件精神;
(二)党、政沟通工作情况,协调工作,交流重要信息,汇报近期重要工作完成情况;
(三)讨论研究需要党委和行政共同决定的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需要党政共同商议报上级审批的有关重要请示、报告;
(五)听取有关部门重要工作的汇报和请示;
(六)其它需要党政领导联席会讨论或通报的事项。
第三章 会议的组织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学校领导班子组成。根据议题的需要,经党委书记和校长协商确定列席人员参加有关议题讨论。
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每周召开一次,如遇突发情况或经党委书记和校长协商确有必要,也可临时召开。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委书记和校长共同研究确定,也可由党政联席会议其他成员根据工作职责提出,经党委书记和校长共同研究后确定。
凡未经党委书记和校长审定的议题,除突发重大事件急需讨论决定外,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程。
提出议题的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该议题应改期讨论。
第九条 会议议题提报程序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有关会议议题提报程序的通知》(东秦办〔2016〕7号)文件要求执行。会议议题形成前,分管校领导要与党委书记和校长充分沟通。议题相关汇报材料应提前三天提交至会议组织部门。
党委书记和校长会前应充分沟通,主动交换意见。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且书记或校长至少有一人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党委书记和校长召集,根据议题和分工由书记和校长分别主持。
若党委书记或校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对方主持会议。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实行一事一议。一般在提出议题的会议成员介绍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后,与会人员进行讨论,发表意见。
未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可在会前提出并告知会议主持人,由会议主持人向会议介绍。
第十三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所议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出席会议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可有效。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后,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对所议事项存在较大分歧,难以表决时,除特殊情况必须立即作出决策外,应暂缓作出决议,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再召开会议决定。
未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的意见,不计入表决结果。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有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学校办公室主任作为会议秘书列席会议。凡有决定事项,须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和校长共同签发。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十五条 落实请假制度。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必须会前向党委书记或校长请假。
第十六条 实行回避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所议事项涉及成员本人或其亲属时,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 遵守保密制度。参加会议人员在会议决议没有正式公布和实施前,不得泄露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讨论过程须始终保密,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五章 决议的执行
第十八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会议成员必须服从;若有不同意见,可通过正常渠道向上级领导反映,不得对外散布不同意见。
第十九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对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办、检查,及时跟踪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并向书记和校长汇报。负责(牵头)部门应及时将落实执行情况和结果报学校办公室。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应根据决议的具体内容,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