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放管结合加强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 进一步落实好高校办学自主权
成都理工大学党委书记 谭书敏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必须走自己的高等教育发展道路,扎实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校”。在新的形势下,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引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扎根中国大地,深化教育改革,尤其是深化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
2017年3月,《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由高校自主组织职称评审、自主评价、按岗聘用。这是职称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是深化高等教育领域改革的有力举措。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一方面将职称评审权下放给高校,另一方面也迫切需要加强监管,牢牢扭住改革的“牛鼻子”,切实做到“放而不乱、管而不死”,才能更好发挥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审这根“指挥棒”,充分激发高校人才发展活力,充分调动高校教师教书育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期出台的《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高校职称评审工作、监管内容、监管方式、惩处措施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给高校职称评审的权力套上了“紧箍咒”,在保障高校职称评审权力清单的同时,开出了一份责任清单和管理服务清单,体现了深化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内在要求的三个统一:
一、体现了高校作为职称评审主体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职称制度是高校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和管理的基本制度,深化高校职称制度改革,是以促进高校人才开发使用为目的,《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一方面加快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学校发展的人才开发使用机制,另一方面也明确了高校主体责任,划定了权力边界。
《暂行办法》规定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等文件由学校自定,报主管部门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进一步明确了高校对评审结果的自主使用,规定高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组织职称评审、按岗聘用。这让高校在选人用人上目标更加明确,任务更加清晰,评以适用、以用促评,真正给了高校“能者上、庸者下”的制度保障。
权力和责任是辩证统一的,放权不等于“放手”,《暂行办法》既规定了高校职称评审权力的边界,也为权力编织了“制度的笼子”。为维护职称评审的公平公正,避免人情交易等问题,《暂行办法》要求高校职称评审相关文件的出台须严格遵守决策程序,要明确职称评审责任、标准、程序,有关材料档案留存至少10年,保证评审过程可追溯,教育行政部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事后监管,构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综合体系,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全过程都纳入监管范围,要求高校主动接受监督、强化自律和社会监督,实行“双随机”抽查、专项巡查,严惩评审专家和高校的违纪违法行为,对问题突出的实行警告、立即整改、暂停资格、收回资格和责任追究等惩处措施,确保高校自主评审的公正。
二、体现了高校自主办学和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统一
高校教师队伍的活力是高校活力的源泉,是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主要动力来源,也是保障高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主力军,《暂行办法》一方面立足于把高校教师评价和选用工作放活放好,将高校教师评价的“指挥棒”交给了高校,让高校掌握评价的标准和工作主导权,有利于形成高校人才百舸争流、十步芳草的良好局面;另一方面进一步强调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必须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师德师风一票否决等有关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学术导向等相关要求,确保在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原则立场下做好高校职称评审工作。
《暂行办法》突出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自主性,让选才、用才的工作由高校说了算,让高校真正成为教师的“伯乐”,让专业的人才遇到专业的“伯乐”,需要什么样的人才,培养什么样的教师,学校可以按照自定的标准进行筛选和规划,保障了高校发展“不拘一格”选人才的需要,有利于促进高校教师队伍的建设,激发高校自主办学的活力和创造力。
高校要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这面旗帜管总。《暂行办法》明确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及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情况,纳入监管内容,对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通过评审聘任的教师,撤销结果,追究责任,确保职称评审中的品德、能力和业绩导向,坚决落实高校教师的“四个统一”要求,让高校教师真正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三、体现了个体价值、高校价值和社会价值导向的统一
高校教师的成长既是教师个体职业发展的需要,也是高校发展壮大的需要,推动党和国家教育事业、促进社会进步的需要,高校职称评审工作应该关照个体、高校和社会三个维度。《暂行办法》进一步强调高校的自主权,让高校自主评价教师,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等制度性藩篱,就是要“让专业技术人才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深耕专业,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让高校教师的发展向着“自由而全面”的目标更进一步,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充分体现人才的个体价值和理想追求。
各高校在发展目标、办学定位、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等方面有所不同,但一流的大学需要一流的教师,教师队伍建设是高校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高校可以遵照中央要求,结合自身特色,制定本校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加强同行评审,确保高校自主评审落到实处,充分体现高校在职称评审工作中的个性,是对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的科学把握,为高校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推动学校发展提供了条件和保障。
高校教师不仅是个体和高校的价值集合,还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主体队伍,肩负着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任务。因此,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要坚定树立为党和国家教育事业选拔培养人才的使命感,坚持服务国家需求和注重实际贡献的评价导向。《暂行办法》充分体现了教师评价的这一社会价值导向,将个人价值、高校价值和社会价值统一起来,凝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合力。
扩大高校职称评审自主权,是国家推动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将教育改革发展向纵深推进的一项重要举措。在充分调研和论证基础上形成的《暂行办法》瞄准了职称评审制度改革中的深层次问题,给出了一份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管理服务清单,既为深化监管体制改革,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进一步给高校松绑减负、简除烦苛,扩大和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提供了重要保障,也为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高校教师成长规律,客观公正评价高校教师,扎实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校提供了制度保障。
构建综合监管体系
推进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改革
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院长 江吉彬
日前,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同时加强监管。放管结合的这轮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不仅有利于高校贴近实际,自主选人用人,自主评聘,也有利于保障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秩序,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放得下”,明确高校权责,切实依法治校
《暂行办法》明确了高校职称评审的权力边界。放权高校,并不意味着高校在职称评审中不受约束,这就要求高校必须依法治校,科学行使评审权,并主动接受监督。政府将职称评审权下放至高校,不再直接主导高校的教师职称评审,并不代表政府对高校的发展失去目标期望,而只是将直接管理变革为与高校达成契约的间接管理,保障高校规范、有序地行使职称评审权。
(一)自主制定评审办法,实现特色发展
《暂行办法》明确高校按照中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部署,结合学校发展目标与定位、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制定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等。这意味着,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标准从政府主管的相对统一的标准转变为具有高校特色差别的多样化标准,以适应高校差异化的发展需求。高校要充分考量教师队伍内部的多样性,把握学科、类型差异,制定适应本校教师队伍实际状况的评审标准,避免采用“一刀切”的办法建构教师职称评审的标准。
(二)规范文件制定程序,保障制度效力
《暂行办法》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等文件的制定规范与制定流程提出了明确要求。不仅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职称制度改革要求,还要符合学校章程等相关规定,并在广泛征求教师意见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议事程序研究通过后报主管部门、教育部门与人社部门备案,彰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制度公平。
(三)结合岗位设置,实行评聘合一
评聘合一,关乎高校学术评价和资源有效配置,关乎高校教师学术诉求和自我价值实现。《暂行办法》要求高校教师职称评聘要与岗位设置相结合,实行岗位结构比例控制,高校依据文件规定自主评聘。
(四)注重评审过程,强化高校自律。
职称评审权的下放对高校内部治理而言既是机遇亦是挑战。《暂行办法》要求高校将职称评审情况定期向主管部门进行汇报;同时明确评审材料保存期限为至少10年,确保评审过程可追溯。高校要建立自律机制,强化职称评审过程中的内部管理。
二、“管得住”,明确监管内容,创新监管方式
《暂行办法》体现了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由政府主导的审批制向高校主导的备案制转变,强化高校主体责任和政府的监管责任。监管作为政府服务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一种方式,可以有效促进评审工作有序开展。
(一)监管内容上更加强调程序公正
其一,对评审文件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管。主要从评审文件的制定程序、是否报备等方面加强监管,明确“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其二,对评审过程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管。主要从评审组织组建、评审过程、争议处理等方面进行监管,明确“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监管方式上强调“双随机、一公开”原则
注重过程管理,主要通过定期核查、随机抽查、专项巡查、信息公开、社会监督等方式,构建职称评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进行有效监管。
三、“两结合”,明确惩处机制,保障公平公正
《暂行办法》明确了“放管结合”的保障机制。构建高校自律作用机制、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机制,有利于保障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公平与客观。
(一)树立正确导向
充分发挥信用管理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建立评审专家“黑名单”制度,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有利于高校建立公平的教师职称评审机制,形成良好的学术氛围。
(二)严肃违纪查处
个人在职称评审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要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与惩处。同时明确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高校,要暂停自主评审资格直至收回评审权。
综上所述,《暂行办法》的印发,是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完善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体系的重要举措,也是职称政策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了政府监管、高校自律、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为推进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客观公正评价教师提供良好的制度保证。
行之当行,事者应为,为者有方,监管有序
同济大学副校长 吕培明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简政放权、加强监管作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两大抓手,对实现新形势下政府职能转变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出台,让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真正落地,高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和业务指导,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完美诠释了“放”和“管”的有机结合,真正做到“行之当行,事者应为”;同时,《暂行办法》为各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组织实施提供了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制度安排与政策指导,在职称评审监管制度、机制、实施操作等层面“对症下药”,设计了集完整性、功能性、结构性、合理性、权威性于一体的监管体系,为高校教师职称监管提供了政策保障,使“为者有方”,进而实现“监管有序”的良好局面。
一、简政放权,落实高校评审自主权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对于同济大学等部分高校而言,已经早就拥有,而对于其他多数高校,一直显得有点遥不可及。由于种种原因,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落实高校自主评审之路颇为漫长。2012年,《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将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5年之后,2017年1月,《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取消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意味着高校可以自主评审副教授。几乎同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表示要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并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市地或社会组织,推动高校等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工作,政府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两个月之后,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再次强调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并明确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由高校自主组织职称评审、自主评价、按岗聘用。
至此,各高校理应进行职称自主评审,然而,由于全国各级各类高校发展水平、评审经验相差巨大,且缺乏评审权下放后的监管体系,部分权力机构因担心出现混乱而不敢放权,而部分高校尤其高职高专,则因缺乏评审经验与组织能力而不敢接盘。《暂行办法》的出现可谓为双方提供了指路明灯。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照此文件彻底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由原来的组织评审改为评审监管;高校亦可以拿着这个“尚方宝剑”自主开展评审相关工作。
《暂行办法》明确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一竿子插到底,彻底打通最后环节,没有丝毫犹豫和含糊,由此可见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于职称评审权下放的态度和决心。可以说,《暂行办法》的出台,真正让高校自主评审职称不再是一句空话。
二、责权统一,增强高校主体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权力和责任是一个整体的两个面,有权无责,会造成权力滥用,造成不切合实际、不负责任的瞎用权,瞎指挥;有责无权,或缺乏充分的权力,又失去了实现目的的主要手段,必然导致工作效率低下或难以负起应有的责任,责权统一才是能干事、干实事的有力法宝。
《暂行办法》明确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高校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组织职称评审、按岗聘用,职称评审办法、评审标准、评审程序等评审文件都可以根据高校发展水平、学校特色等自主制定。同时,《暂行办法》也明确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这也意味着权力下放的同时,高校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便由于经验等方面不足,采取联合评审或者委托评审方式,最后的责任依然是高校自身,而不是被委托机构。一方面要求各高校在职称评审工作中要用权适度,谨慎用权,重视公示、严谨执行,做到公平、公正;另一方面也消除了被委托机构的一些忧虑,使其能够更加开放地接受委托评审。
三、惩处分明,提高职称评审监管效能
遵守制度是人类社会化的基本产物,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要求。优良的制度更需要人人遵守,严肃处理违规行为、提高制度执行力、维护制度权威性也是优良制度所应有的内容。《暂行办法》系统考虑了如何加强对职称评审中违规行为的处罚,设定了针对申报人、评审专家、高校和院系党政领导及其他责任人、违规高校的多维惩处体系。评审中出现的违纪行为一旦被确认,涉事申报者的聘任结果将被取消,涉事的评审专家将被取消资格并被列入“黑名单”,有关责任人员将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理,对违规高校将处以暂停评审资格直至收回评审权的处罚。
职称评审工作惩处机制的建立有助于实现高校与监管部门的双赢局面。惩处机制可促使高校完善内部监督体系,带动评审工作规范良好运行,推动高校依法依规实施内部治理。高校各项工作若做不到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随时可能进入负面清单,对其违规的个人、集体都有相应惩罚措施。对于高校自身而言,完善内部监督工作既可保证职称评审工作顺利进行,提高评审结果的可信度与公正性;而自我监督的失范则将导致评审中问题频出、争议不断,甚至可能面临评审权限被收回的风险,因此惩处机制的建构为高校自我监督起到良好的威慑与激励作用。
四、社会监督,加强职称评审监管力度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离不开社会大众的参与。基于此,《暂行办法》提出,有关部门及高校要完善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意见反映渠道,强化高校自律和社会监督,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可见,社会公众作为第三方监督力量被引入高校职称评审过程之中,无疑加强了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督的力度。高校的公开公示制度也是社会监督最直接的实现形式。从这个角度看,外部监督机制及公开公示制度的建立对高校职称评审而言至关重要。
首先,社会参与有助于评审工作健全规范、查缺补漏。社会监督可对职称评审办法、标准、程序等提出纠正建议,查缺补漏,提高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合理性; 同时也可增强公众及参评教师的信任感与认可度。其次,公众对于高校职称评审工作的认知与舆论也会影响到高校的社会声誉。对于高校自身而言,公开公示制度可行性较高,引入第三方力量加入监督体系,完善评审工作的同时,又保持良好的社会反响。
总而言之,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改革是我国高等教育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具有很高的社会关注度。《暂行办法》展现了“行之当行、事者应为”的良好状态,着力构建了高校自律、政府监管、社会参与的全方位立体式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体系,必将促成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审顺利进行,带动职称评审监管向规范化迈进。
加强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 推进高等
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
江苏省教育厅厅长、党组书记,江苏省委教育工委书记 葛道凯
2017年3月,教育部等五部门出台了《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时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加强职称放权后的监管,为顺利推进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保驾护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充分认识《暂行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快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当前,我国高等教育正向更加重视质量提升的内涵发展阶段转变,高等教育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必须要加快推进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进一步破除束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给高校松绑减负、简除烦苛,让学校拥有更大的办学自主权。深化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合理界定和下放高校职称评审权,由高校自主开展评聘工作,就是落实中央“放管服”系列部署要求,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促进高校在职称评审中履行主体责任的重大举措。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职称改革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工程,如何避免“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循环怪圈,如何确保职称改革风险可控、有序推进、达成预期成效,关键是正确认识并处理好简政放权与监督管理的关系问题。因此,放权是手段,不是目的,放权的目的是促进高校在法律法规框架和政府宏观指导下的自主办学。放和管是车子的两个轮子,放是管的前提基础,管是放的关键保障,坚持放权与监管同步,才能使两个轮子都做圆了,车子才能跑起来。《暂行办法》的出台,为我们做好职称评审权下放工作提供了有力的遵循,政府由对职称工作的事务性管理和评审结果等事项的审批,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管等宏观层面管理,使该下放的权全面下放、放得彻底,该管的事切实管起来、管到位,更好地落实了高校办学自主权,更好地体现了政府部门的监管服务作用,也必将更有效地推动高校职称改革工作行稳致远。
二、《暂行办法》的三大亮点
(一)体现了“放管服”的有机统一
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提升高等教育内涵质量的必然选择,大势所趋、人心所向。但“管”得好才能“放”得彻底,“管”不好“放”也会受到限制。随着这项工作的逐步深入,要让政府的宏观管理实现放得更开、减得更多、管得更好的良性循环,考验的是各级政府管理部门的执政智慧,考验的是能否处理好“放管服”三者的关系,考验的是能否意识到把政府职能转变作为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的核心。《暂行办法》对放权后的职称评审工作由谁来实施、谁来监管、怎么监管、监管结果怎么使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高校职称放权后,由高校自主制定评审条件、自主开展评审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并为高校提供职称改革指导和服务。各方权责清晰、协同推进,体现了放管服的有机统一。
(二)明确了监管的内容方式
《暂行办法》结合高校特点,提出了改革方向、工作程序、评审组织、评审办法、问题处理等八方面监管内容,覆盖了评审工作的所有环节,构建了一个系统、完整的监管内容体系,为全面正确履行监管职责提供了责任清单。其中首要监管内容是改革方向,即职称改革必须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工作程序是监管的核心内容,职称评审事关广大教师切身利益,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评审办法、操作方案必须按照学校章程,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讨论确定,体现民主决策和公开公平公正。同时《暂行办法》还把教师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是否得到妥善处理列入监管内容,高度重视教师合法权益,有利于激发教师队伍活力,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在监管方式上,采取“双随机”抽查,根据抽查情况再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巡查,操作性强,既尊重高校,又监管有力,可以确保职称“放管服”有效推进。
(三)强调了监管结果的运用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后,责任主体由政府行政部门转到高校,但责任主体的转变不意味着监管力度的放松。相反,越是下放评审权,就越要加强监督管理,越是要注重监管结果运用,避免一放了之,一放就乱。《暂行办法》对此特别关注,将“惩处措施”专列一章,划出了违反职称评审规定的“红线”,教师有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行为通过评审聘任的,撤销其评审聘任结果;专家违反评审纪律,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列入“黑名单”;高校和院系党政领导及其他责任人员违纪违法处理;高校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予以警告、暂停评审资格,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进行责任追究。可以看到,《暂行办法》从教师严守师德、专家依规评审、学校规范操作等各个方面开展全方位的监管,并对违反规定的给予相应的惩处均作出了规定,通过强化职称工作的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一定能够为职称改革平稳推进营造出风清气正的外部环境。
三、构建江苏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体系
江苏现有高等院校167所,数量全国居首。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江苏高等教育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把着力点聚焦在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上,在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的同时,提出了相应的监管和服务要求。在监管方面,一是明确监管权限,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监管工作;二是明确监管方式,充分调动学校自我监管和师生员工参与监督的主体作用,要求各高校建立职称评审监督机构,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全程监督,在此基础上省里通过“双随机”进行抽查;三是明确监管内容,要求学校按照规定组建相应的评审委员会,严格在核定的岗位数额内开展评审,严格落 实“三公开”(方案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两公示”(申报材料评前公示、拟聘人选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监督。在加强监管的同时,更加强调服务,强化服务意识,融管理于服务之中,真正把工作重点放到为高校提供优质服务和强有力的保障上来。下一步,将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引领,贯彻落实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的《暂行办法》,结合江苏实际,出台我省职称评审监管实施办法,为改革顺利推进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