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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控制吸烟管理办法(东秦校〔​2019〕49号)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24日 14:00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东秦校〔201949

 

关于印发《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

控制吸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控制吸烟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      

2019年12月27日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控制吸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和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净化校园环境,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提升校园文明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基一函〔20141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及《秦皇岛市控制吸烟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师生员工,包括学校的教职工、学生、各类聘用人员,以及外来务工人员、临时进入校园的外来人员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各部门职责

学校设立控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订学校控烟工作相关制度,统筹控烟规划、监督、管理等重大工作事项。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校卫生与健康工作、后勤工作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学校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分院、教务处、后勤管理处、校医院、安全工作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和后勤管理处,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控烟工作,由后勤管理处负责控烟具体实施工作。

控烟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学校各学院、部门(中心、处、室)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控烟工作负责。

第四条 控烟工作领导小组设置并且公开统一的举报和投诉电话及投诉邮箱,方便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学校控烟工作领导小组接到单位或者个人的举报和投诉后,应及时处理。

第五条 学校组建控烟监督员及检查员队伍,对全校范围内控烟工作进行监督和巡查。

第六条 党委宣传部牵头,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工会等部门配合,开展以下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活动:

(一)利用学校广播、电视、报纸、校园网等媒体以及各校区公共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开展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校师生员工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

(二)学校对学生开展防止烟草烟雾危害的教育,将控烟教育纳入新生入学教育内容,利用课堂、讲座等形式对学生开展控烟教育,将烟草危害、不尝试吸烟、劝阻他人吸烟、拒绝吸二手烟等内容作为控烟核心知识点,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活动;

(三)利用“世界无烟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七条 各学院、各部门须做好教职工的控烟宣传教育工作,要求教职工规范自身行为,在控烟工作中起到良好示范作用,积极教育、引导学生远离烟草危害。

第八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在禁烟区张贴禁烟标识、禁烟监督电话、张贴烟草危害的宣传品;布置并设立室外吸烟区,并在室外吸烟区悬挂、张贴烟草危害的宣传标识、配置烟灰缸等盛放烟灰的器具。

第九条 校医院组织控烟监督员和检查员进行控烟相关知识培训,为控烟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和医学专业指导。

第十条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聘用的外来劳务人员或有业务合作关系的外来人员的控烟宣传教育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对于不遵守学校控烟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生、各类聘用人员,以及外来务工人员及外来人员,由其所属部门或聘用部门和控烟工作办公室进行监管、教育并做出严肃处理,处理结果报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控烟管理

第十二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并设置统一、醒目的禁烟标志:

(一)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机房等教学科研场所的室内区域(含公共通道);

(二)学生宿舍、学生宿舍的楼道、卫生间、洗漱间、食堂、浴室、超市等生活场所的室内区域(含公共通道);

(三)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展览室、礼堂报告厅等公共场所;

(四)室内体育(场)馆的室内区域(含公共通道)及室外运动场;

(五)北戴河校区各楼宇的室内区域(含公共通道);

(六)学校出租出借的办公场所、商业用地的室内区域(含公共通道);

(七)校园其他禁烟区。

学校校园除专设的室外吸烟区外,均为禁烟区。进入校园内的所有人员不得在禁烟区吸烟、不得持香烟及其他烟具在禁烟区内逗留、走动。

第十三条 禁烟区内不得摆放烟灰缸及其他烟具,保持清洁无烟的良好环境;任何人都必须服从禁烟监督员和巡查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 设置吸烟室或划定吸烟区,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达到消防安全要求;

(二)设置明显的标志;

(三)与非吸烟区有效分隔;

(四)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五)若有必要,须安装独立有效的通风换气装置;

(六)配置烟灰缸(盒)并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标牌。

第十五条 全校师生在学校各校区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发现吸烟违法行为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

(二)向该场所的管理者投诉,要求该场所的管理者劝导吸烟者停止吸烟;

(三)对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管理者,向学校控烟工作领导小组举报和投诉

(四)留存照片、视频等证据提供给控烟监督员或检查员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十六条 教师不在学生面前吸烟,不接受学生敬烟,不向学生递烟。教师应劝阻学生吸烟。各部门积极倡导和帮助吸烟的教职工戒烟,摒弃不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在各类公务和大型活动中不吸烟、不备烟、不敬烟。

第十八条 校内商业网点严禁出售烟草制品,校园内禁止烟草广告和变相烟草广告。

第四章   控烟监督

第十九条 由学校办公室、党委宣传部、校工会、校团委、研究生分院、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后勤管理处、安全工作处各选拔一名职工代表,各学院选拔1名教职工、2名学生组建控烟监督员队伍;由安全工作处负责组建控烟检查员队伍,控烟检查员可由安全员、保安、消防检查员兼任。各学院及部门对所辖区域内(含学生公寓、教室、实验室、办公室、会议室等)的各个房间确定一名控烟监督员。

第二十条 控烟监督员和检查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品行端正,热心控烟工作;

(二)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控烟管理办法;

(三)有较强的责任心,身体健康,能够认真履行控烟监督员、检查员职责。

第二十一条 控烟监督员和检查员的主要职责:

(一)积极宣传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吸烟有害健康、戒烟、禁烟的相关知识;

(二)监督和巡视本部门控烟工作,对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批评和通报工作;

(三)监督和巡视本部门控烟区内有禁烟标识、禁烟宣传和相关的控烟措施;

(四)监督和巡视本部门控烟区内无烟灰缸、烟蒂、烟盒等其他烟具;

(五)监督校园内非法烟草制品和广告;

(六)其他维护校园内清洁无烟良好环境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聘任期二年。聘任期内,每年需参加校医院组织的控烟知识培训活动,监督员和巡查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监督员、巡查员资格: 

(一)未自觉遵守本办法规定的; 

(二)未认真履行控烟监督员、巡查员职责的; 

(三)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控烟监督员、巡查员工作的; 

(四)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控烟监督员、巡查员的。 

第二十三条  控烟监督员要带头遵守控烟制度,对违反控烟管理规定、经教育劝说无效的,监督员应及时通知其所属部门控烟检查员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级领导应率先垂范带头禁烟。控烟监督员和检查员有责任认真完成对学校领导工作场所的日常检查与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 控烟检查员负责巡查校园内控烟工作,对控烟监督员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对监督员不履行控烟监督工作,向控烟工作办公室报告;对违反控烟管理规定、经教育劝说无效的行为,检查员应及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并通知控烟工作办公室。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六条 控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定期组织检查控烟工作,每年至少二次。并在全校范围内开展控烟评比活动,开展无烟场所评选活动,对控烟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控烟工作不力,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或学生违反本规定在禁烟区吸烟的,一经核实,由后勤管理处在校内3号公寓门前电子公告栏处进行通报提醒

控烟工作领导小组每年末将本年度内违反本办法的人员名单汇总后在全校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八条 教职员工个人违反本规定被督查或举报三次(含)以上者,不得参与当年各类年度先进评选;教职工行为有违反《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的,依该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将各学院、各部门教职工的吸烟行为和部门考评结合,各部门、各学院有吸烟被通报的教职工取消当年评选党政先进集体的资格。

第三十条 学生违规吸烟,被督查或举报三次(含)以上者,不得参加当年年度先进评选(含奖学金);多次劝阻无效且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开展无烟办公室评选活动,对于授予无烟办公室称号的,作为当年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三十二条 控烟监督员和检查员控烟监督工作成绩突出的,作为年终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烟草制品,是指全部或部分由烟叶作为原材料生产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鼻吸的制品,主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以及电子尼古丁传送系统和电子非尼古丁传送系统。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控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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