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秦党〔2020〕27号
关于印发《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
信息(党务、校务 )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分党委(直属党总支)、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依法治教进程,加强民主监督,保障师生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按照中共中央、教育部、东北大学关于党务、校务、信息公开的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信息(党务、校务)公开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委员会
2020年6月12日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信息(党务、校务)
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依法治教进程,加强民主监督,保障师生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及《东北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东北大学关于进一步推行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东大校字〔2010〕14号)《东北大学党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东大党字〔2019〕14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信息(党务、校务)公开的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进党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部署,积极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进一步规范党务和校务行为,提高党务和校务工作效能,为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坚持走内涵式、差异化发展道路提供可靠保证。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党务、校务)公开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便民。保证公开的信息真实、准确;公开的内容与师生员工工作、学习紧密相关,反映学校中心工作,有效服务和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依法依规、统筹推进。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统筹推进公开的内容、方式、程序等,正确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的关系。
(三)服务大局、注重实效。维护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积极营造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优良环境,为学校建设发展奠定基础。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除党和国家规定的保密范围以及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向外公布的事项外,凡是党员和群众以及社会关注的重大事项和热点难点问题一般都应予以公开。
第五条 党务公开的重点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党委重大部署安排、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措施等重大决策和推进落实情况,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情况;
(四)党的重要会议、活动和重要人事任免情况;
(五)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情况;
(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六条 校务公开的重点内容: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及人员组成与分工、机构职能与岗位职责、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修改和废止情况;
(三)对上级部门、行政机关和学校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五)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决策事项,学校各行政职能部门的办事程序、政策法律依据与结果;
(六)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对外合作重大项目及其实施情况;
(七)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
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八)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项目、成果、奖励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九)学生评奖评优、奖助学金发放、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接受社会捐赠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十)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业务考核;人事调配和引进人才的岗位、条件、方法和结果;教师评优评先、晋职晋级、用工招聘办法与结果;
(十一)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十二)学校经费来源和财务管理制度,上年度经费决算情况、本年度经费预算方案,财政性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代收代支经费及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情况,“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十三)国有资产的管理、调配、经营情况,资产管理相关制度,仪器设备、图书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维修改造工程的招投标;
(十四)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五)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事工作相关管理规定,外籍专家、外籍教师及留学生的管理制度等;
(十六)涉及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不予公开的内容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和行政机关有相关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况。
第三章 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八条 学校信息(党务、校务)公开实行党委统一领导,纪委办 [监察审计处]和校工会协调、监督,各分党委(直属党总支)和各部门(院、中心)负责落实,教职工和学生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九条 学校成立信息(党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具体职责包括:
(一)具体承办信息(党务、校务)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处理、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党务、校务)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党务、校务)公开指南、目录和信息公开的年度报告等;
(五)协调并做好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
(六)组织安排领导小组相关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各项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六)督促领导小组决定的执行;
(七)推进、督促各分党委(直属党总支)、各部门(院、中心)信息(党务、校务)公开工作;
(八)做好学校信息(党务、校务)公开网站建设、维护、更新;
(九)与学校信息(党务、校务)公开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党务、校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组(以下简称监督检查组),对学校信息(党务、校务)公开工作是否全面及时、真实公正、科学规范及群众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组办公室设在纪委办[监察审计处],具体职责包括:
(一)监督检查各分党委(直属党总支、)各部门(院、中心)信息(党务、校务)公开工作情况;
(二)及时收集、整理与反映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对学校信息(党务、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供领导小组研究决策,并向有关基层党组织和部门反馈、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公开的主要形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公开的形式
(一)学校信息(党务、校务)公开网站、专栏以及各部门信息(党务、校务)公开网站专栏;
(二)学校校刊、年鉴、会议纪要等;
(三)制度手册、制度汇编、新生指南等文件汇编;
(四)校内外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
(五)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六)新闻发布会等;
(七)党代会、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研代会等会议;
(八)其他信息公开的方式。
第十二条 公开的程序
信息(党务、校务)公开按照提出、审核、审批、公开、反馈、归档等程序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制定目录。学校制定《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信息(党务、校务)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附件1),《目录》中涉及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公开形式、公开范围、公开时限进行公开。各分党委(直属党总支)、各学院参照《目录》制定详细的信息(党务、院务)公开目录,报经领导小组批准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审核审批。信息(党务、校务)公开遵循 “先审核、后公开”的原则,公开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必须经过审核。《目录》中列出的各部门常规工作按日常工作程序,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内容审核后(含保密审查),由各部门主动实施公开; 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信息、《目录》以外的公开事项以及由广大党员群众个别申请公开的事项,需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经领导小组审批后公开;特别重大、敏感事件等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必要时上报上级党政机关审核。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应对由领导小组审批公开的事项进行保密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三)实施公开。经审核审批通过的信息可以进行公开,要根据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确定公开的形式,保证做到及时、多样、便捷。为方便师生员工和群众查询,学校开设“信息(党务、校务)公开网”,各分党委(直属党总支)、各学院要在网站上设立相应的信息(党务、校务)公开专栏。
(四)收集反馈。各分党委(直属党总支)、各部门(院、中心)要认真收集广大党员、师生员工对信息(党务、校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监督检查组报告,对提出的疑问和要求及时给予答复和解释,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公布结果。
(五)归档管理。各分党委(直属党总支)、各部门(院、中心)负责对公开的信息资料及时登记归档,并做好管理利用工作。
第十三条 属于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党务、校务),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党委、行政的决策事项需要征求师生员工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党务、校务)的,可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信息(党务、校务)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2)。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五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信息(党务、校务)公开,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学校信息(党务、校务)公开申请的,受委托人须提供授权人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六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公开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并作出答复:
(一)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应当公开但尚未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公开的时间和查询方式;
(四)不属于学校公开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不再重复处理。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表》,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有效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学校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决定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延期理由。
第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同机制。如发布信息涉及其他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条 学校加强对各分党委(直属党总支)、各部门(院、中心)信息(党务、校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是否将信息(党务、校务)公开列为年度工作计划;
(二)是否纳入向上一级党组织汇报工作的报告或者抓党建工作专题报告的重要内容;是否纳入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纳入对下级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的内容;是否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围;
(三)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全面,更新时间是否及时;
(四)公开的程序和形式是否规范,以及是否建立起有效的公开工作制度和整改措施;
(五)信息(党务、校务)公开工作相关的文件、资料整理、归档情况;
(六)各相关单位负责人对信息(党务、校务)公开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党务、校务)公开实行责任制。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为信息(党务、校务)公开的领导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信息(党务、校务)公开的管理责任人,各分党委(直属党总支)、各部门(院、中心)主要负责人是信息(党务、校务)公开的直接责任人。各分党委(直属党总支)、各部门(院、中心)要指定专人作为信息(党务、校务)公开工作的联络员,负责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检查组办公室查实后报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依规履行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细则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同时,《校务公开制度(修订)》(东秦校字〔2003〕57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