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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东秦党〔2021〕36号 )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24日 14:20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东秦党〔202136 

 

关于印发《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为深入推进依法治校,构建合法完善、系统规范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遵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208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委员会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

20211213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治校,构建合法完善、系统规范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遵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208号),遵循《东北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学校在办学自主权范围内,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对学校所属部门、师生员工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能反复适用的办事规程、行为规范。是学校依法治校、履行职能、加强管理的重要形式和依据。

第三条 学校规范性文件分为两个层级:

第一层级为学校“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治理体系框架下对应的基本运行制度,及学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在学校制度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对学校各方面制度的属性和发展方向起着决定性影响;

第二层级为学校党务管理、群团管理、行政管理、学术管理、教学管理、科研管理、学生事务管理等具体制度,是为了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和规范实施的具体管理制度。

第四条 按照效力和内容,学校规范性文件一般包括“章程”“规定”“办法”“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

“章程”是学校,校内组织、团体,经特定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一种根本性的规章制度。

“规定”是指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订相应措施,要求部门和人员贯彻执行,具有较强的约束力,而且内容细致,可操作性较强。

“办法”是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要求及规范。

“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

属暂时使用的规范性文件可在名称中加“暂行”,属试验推行的规范性文件可在名称中加“试行”。

各类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实施意见、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学校办公室(法制办公室)是学校各类规范性文件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规范性文件的统筹规划、草案审核、印制发布、清理汇编、督办落实等。

第六条 学校及学校授权的各职能部门、院(部、中心)、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以学校名义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行为适用本办法。学校各部门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的制定、修改、废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学校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切实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科学性原则。认真贯彻学校整体发展思路,符合学校改革发展实际和未来发展需要,科学规范学校各类管理行为,推动内部治理体系完善和治理能力提升,指导学校科学健康发展。

(三)统一性原则。保证同类事项的认定和处理办法协调一致,避免出现矛盾、重复的情况。

(四)规范性原则。行文格式、审批程序规范。用语简洁明了,条文内容,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五)时效性原则。要根据上级要求,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原有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以及学校事业发展需要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制定新的规章制度,或对原有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和废止。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八条 学校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核、审定、签发、公布、解释。

第一节  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和起草

第九条 可以立项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按照上级要求需要制定的;经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确认需要制定的;学校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按照工作职能和实际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制定的。

第十条 按照上级要求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学校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按照工作职能范围,指定相关部门进行起草;经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确认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会议要求指定相关部门进行起草;各部门认为有必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须将制定的必要性、主要依据、主要内容和进度安排报主管校领导,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可立项并起草。

规范性文件起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可以联合起草,但须明确牵头部门及其他部门的职责。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起草工作,也可委托有关专家进行起草。

第十一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应对涉及的主要问题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充分征求其意见和建议;内容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应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起草部门与相关部门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在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时说明情况,列明各自的意见、依据和理由。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的审核

第十二条 审核是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或废止的必须环节,由学校办公室(法制办公室)负责。

第十三条 起草部门应及时将草拟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说明,以及制定所依据的法规文件、原始规范性文件、调查研究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学校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审核。报送审核的草案,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明确签署同意报送审核意见;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共同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同意。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审核的内容包括合法性审核和行文规范性审核两部分,具体包括: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等相抵触,是否与上级、学校有关政策、文件、制度不一致;

(二)是否与学校原有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三)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

(四)是否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

(五)是否进行公示、专家咨询论证、征求意见等环节;

(六)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

(七)需要审核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的,学校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应退回起草部门:

(一)制定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有关部门对草案规定的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的;

(三)草案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四)其他应予以退回的情况。

第十六条 学校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在审核过程中,应就规范性文件草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听取有关部门或专家意见。

涉及学校重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学校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应召开由有关部门、专家、学校法律顾问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进一步研究论证。

第十七条 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送审稿由学校办公室(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和起草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后,提出提请审议的建议。

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允许上会讨论。

第三节  规范性文件的审议、审定与签发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按照所属层级进行审定。第一层级规范性文件审定权属于校党委会;第二层级规范性文件涉及学校综合性事务的,决定权属于校党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涉及学校事务中某一领域,该领域已成立了学校备案的校级议事协调机构(各委员会、领导小组),且已明确该机构有审定相关规范性文件职权的,由该议事协调机构审定;涉及部门具体事务,无需跨部门协调的,由分管校领导审定。

第十九条 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聘任、考核、绩效分配、奖惩等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先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涉及学生根本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先由学生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通过后形成送审稿提交校党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十条 涉及学术工作、学位评定工作、教学指导工作、保密工作等专项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依据上级有关规章,需经各专门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经审议后,无重大或原则性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起草部门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修正稿(以会议纪要明确通过为准),报送学校办公室最后审定。有重大或原则性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起草部门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按程序重新报送审定。经学校办公室(法制办公室)最后审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分管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按照公文处理程序要求进行签发。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应明确实施的具体日期和解释部门。修订的规范性文件要写明原有文件(注明文件号)作废。

第四节  规范性文件的公布与解释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要通过适当形式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实施要公开接受校内部门和个人的监督。学校办公室(法制办公室)负责受理、处理校内各部门和个人提出的意见,并进行处理反馈。

第二十五条 对适用范围较广、涉及师生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解读,解读由起草单位负责。必要时,具体解释内容经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对外公布,与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与汇编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机制。规范性文件中载明的解释部门是清理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进行定期清理,并明确是否保留并继续执行、修订或废止。学校办公室(法制办公室)统筹全校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定期公布保留并继续执行、修订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制作规范性文件汇编,按照学校要求存档。

第二十七条 学校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和废止须由其载明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未载明的参照本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规范性文件的解释部门应及时对其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办理。

(一)所依据的上位法或政策等已经修改、停止执行或者废止的;

(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有必要修改、停止执行或者废止的;

(三)涉及的管理部门或者执行部门发生变更的;

(四)同一事项已由新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需要与有关规定合并的;

(五)其他应该进行修改和废止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学校“试行或“暂行”的规范性文件,公布实施满3年时由解释部门及时提出修订、废止或继续执行意见。确需继续执行的,由解释部门说明情况,由审议通过该规范性文件的会议审定后予以正式执行,原文号不变。

第二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修订程序按照上述制定程序执行。规范性文件的废止须由审议通过该规范性文件的相关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由学校办公室(法制办公室)报党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向全校公布。未列入继续有效执行规范性文件清单的,不得作为学校管理的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127日起实施。原《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规定》(东秦校字〔200380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东秦党〔2021〕37号) 下一条: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东秦党〔202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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